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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PO专家团队整理了2026年5月马来西亚劳动法Webinar中的精华问答,旨在帮助您快速理解相关法律要求与实际应用。
A:加班费需按照上述法定 “工资” 口径核算,马来西亚《1955 年雇佣法》第 2 (1) 条中“工资” 指基本工资及雇员根据其服务合同所完成的工作而应获得的所有其他现金报酬,但不包括:
(a) 任何住房津贴的价值,或雇主提供的食物、燃料、水电、医疗服务、经核准的福利设施或服务的价值;
(b) 雇主自行承担费用向任何养老金基金、公积金、退休金计划、裁员 / 终止 / 解雇 / 退休计划、储蓄计划,或为雇员福利而设立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计划缴纳的款项;
(c) 任何交通津贴或交通优惠的价值;
(d) 因雇员的工作性质而产生的特殊开支,雇主为补偿该等开支而支付的款项;
(e) 解雇或退休时应付的任何酬金;以及
(f) 任何年终奖金或其任何部分。
因此,佣金、各类津贴及绩效奖金是否计入加班费核算,取决于其性质,以及是否属于法律界定的工资范畴。
A:依据《1955 年雇佣法》第 11 条第 1 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雇主通常无需提前通知,也无须支付补偿金。
但雇主多次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需谨慎。根据工业法院既定裁判原则,若反复续签的行为体现出持续、稳定的长期用工关系,即便合同名义仍为固定期限,该员工也可被认定为正式永久雇员。
A:依据《1955 年雇佣法》第 12 条第 2 款,若劳动合同未约定解约通知期,法定最低通知期标准如下:
工龄不足 2 年:4 周
工龄满 2 年、不足 5 年:6 周
工龄 5 年及以上:8 周
劳资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更长的通知期,但双方适用的通知时长必须保持一致。
A:是的。试用期员工同样受《1955年雇佣法》约束,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法定保障,涵盖工资、工时、加班费(如适用)、公共假期、年假、病假、女职工生育保护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等相关权益。
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工作考核以及能否转为正式岗位方面,试用期员工并不会被剥夺法定权益保障。
A:依据《1955 年雇佣法》第 60I 条第 1A 款,按月计薪员工(含离职员工)的法定日正常薪资计算方式为:
月工资 ÷ 26 天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法定薪酬核算场景,包括年假工资、加班费、公共假期薪资,以及员工离职结算的日薪。若按 30 天计算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统一采用 26 天折算标准。
*因政策具有时效性,本内容基于整理时的最新信息,仅反映企业实务中的普遍做法。如有疑问或出海服务需求,欢迎联系 B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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